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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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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用3年时间建立健全适应自治区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现统筹地区全覆盖。

《实施方案》提出了构建统筹城乡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动态平衡的筹资运行机制、实施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政策、建立高效便捷的服务支撑体系、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管理体系、建立严密有效的基金监管体系等6方面17项主要任务。《实施方案》明确,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与医疗、福利及救助等衔接,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各级财政比照医疗救助资助对象予以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无法跟随参保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可视同参保。鼓励通过慈善捐赠等多种方式,对特定人群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和享受待遇的个人自付费用给予补助。按照失能等级、服务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支付比例适当倾斜。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高龄津贴、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提升护理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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