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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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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出台《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规章,《暂行规定》补上了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短板,明确了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撑腰”。

  所谓超龄劳动者,是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仍在就业的劳动者。据测算,我国超龄劳动者数量为8720.8万至12254.6万人。其中不乏退休返聘的技术骨干、行业专家,也有从事保安、保洁、家政、环卫等工作的劳动者。凭借丰富工作经验和勤恳踏实劳动,超龄劳动者持续创造价值,是补充劳动力市场、激活银发经济的重要力量。

  然而,超龄劳动者的就业之路并非坦途。因身份模糊,超龄劳动者长期处于权益保障的“灰色地带”。他们多被用人单位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认定为与单位构成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工伤保险、经济补偿、社保缴纳等法定权利;劳务关系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平等约定为主,风险与责任多由双方自行协商承担。因此,超龄劳动者遇到拖欠工资、强迫加班、工伤拒赔、随意辞退等问题时,常常陷入“维权难”的困境。

  《暂行规定》直击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痛点,以制度创新破解现实难题,将权益保障与劳动关系解绑,打破“劳动关系与劳动保障、社会保险挂钩”的固有认知,基于劳动事实精准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该规章明确了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四项核心权益,要求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及时足额发放;原则上不安排加班,保障休息休假权;合理匹配岗位与劳动强度,强化劳动安全保护;用人单位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上述规定充分体现了对超龄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同时,《暂行规定》畅通维权救济渠道,将涉及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事项的争议,纳入劳动仲裁与监察范围,有助于简化维权流程,降低维权成本;细化参保缴费规则,明确超龄劳动者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协商由用人单位代缴。整套制度从权益界定、保障落实到维权兜底、社保衔接形成了完整闭环。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保障超龄劳动者安心就业需多方协同。用人单位需摒弃“超龄即低保障”的错误观念,依法与超龄劳动者签订用工协议,规范用工管理,强化权益保障;超龄劳动者要增强维权意识,留存考勤、工资发放等凭证,在遭遇侵权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监管部门需压实监管责任,加大对各类违规用工行为的查处力度。

  “劳有所保”才能“老有所为”。超龄劳动者是宝贵的人力资源,期待全社会树立平等包容的就业观念,让每一位超龄劳动者都能安心工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银发力量”。

  文:张暄(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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