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围绕支持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康养结合、养老服务人才等作出明确规定,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保障财政投入、实施监督管理,重点保障特困老年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所需的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健全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实行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在全市范围内数据共享,并推动评估结果在全市范围内互认。加强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衔接。建立城乡养老服务协作机制,通过运营管理、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帮扶方式,提高农村养老服务水平。
《条例》要求,民政部门会同其他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照护技能培训、短期替代照护、养老信息对接、心理危机干预等帮助。市、区(县)人民政府推动建立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支持社区助浴点、流动助浴车等多种业态发展。每个区(县)至少建设一所老年大学,并逐步实现乡镇(街道)、村(社区)教学点全覆盖。支持以农村互助小院、村级互助养老点等为依托,构建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网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支持打造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称评定和技能岗位评聘等制度,贯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升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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