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山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山西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全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
《办法》共8章29条,包括总则、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评估流程、结果应用、评估费用、监督管理、附则等。《办法》提出,评估机构对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负第一责任,评估人员对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负专业技术责任。医保部门定点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经自愿申请,可直接认定为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应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评估人员应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制作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证,实行统一编号、持证上岗、亮证评估。
《办法》明确,评估流程包括申请、受理、评估、结果确认等环节。有评估需求的老年人本人或其代理人通过民政部门指定渠道申请评估,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评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评估机构受理后于一周内组织评估,县级民政部门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现场评估结果后,在官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评估结论公示。老年人能力评估为动态评估,原则上12 个月评估一次。
《办法》提出,评估结果全省范围内互认。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监督管理。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评估工作投诉举报机制,对外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探索建立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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