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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省级慈善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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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省级慈善组织重大事项的全流程监管,近日,海南省民政厅制定《海南省省级慈善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省级慈善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省级慈善组织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合法、审慎、稳妥处理重大事项;鼓励省级慈善组织针对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建立应急机制,提升对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能力,完善危机管理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办法》对省级慈善组织举办重大活动提出“六不得”要求,即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对活动主题、规格、出席人员等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不得以各种名目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已获得赞助且足以覆盖活动支出的不得向参加单位和人员重复收取费用;未经授权,不得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的名义开展活动。

《办法》将省级慈善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事前报告、事后报备、即时报告3类,明确了各类事项的具体情形和时限要求,便于省级慈善组织执行和监管部门监督。厘清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边界,规定直接登记的慈善组织报告路径,避免监管真空和职责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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