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年金发展步入“加速度”。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导保险业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以下简称“商保年金”),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和财富管理需求。
分析人士指出,《通知》通过明确相应产品范围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扩大第三支柱养老产品供给。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发挥精算技术、长期产品开发和长期资金管理的优势,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样的养老保障和跨期财务规划服务。
大力发展各类养老年金保险
今年9月,保险业新“国十条”提出,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
作为配套文件,《通知》明确,商保年金是指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包括保险期限5年及以上、积累期或领取期设计符合养老保障特点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产品。
同时鼓励保险公司发挥商保年金跨期支付、保值增值、年金化领取等作用,为客户提供长期稳健的财富积累和持续稳定的养老金收入,增强个人养老财务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稳定性,有效满足老龄阶段财务收支匹配的保障需求。
具体来看,《通知》提出,大力发展各类养老年金保险,重点发展具有长期领取功能的产品和服务,探索满足个人财富的养老金转化和领取需求。发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交费灵活、资金安全、支持长期年金领取等特点,打造具有基础性保障功能的养老金管理工具。
同时,《通知》提出积极发展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可以通过产品组合或功能衔接等方式,为不同年龄客户提供生存年金、养老保障和差异化资金管理服务,引导长期积累和领取养老金。
在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方面,《通知》明确,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按照“成熟一家,开展一家”的原则,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
自2023年1月1日起,商业养老金业务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等10个省(市)开展试点。参与试点的有4家养老保险公司,包括人保养老、国寿养老、太平养老和国民养老,试点期限暂定为一年。
分析人士预计,后续具备商保年金资格的公司数量或进一步扩大,有利于产品供给的提升及产品多元化发展。
优化个人养老金产品供给
另一方面,《通知》明确优化个人养老金产品供给,提升产品的多样性和投保的便利度,提出开发适应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新产品和专属产品。
近年来,随着养老保障需求的上升,商保年金产品快速发展,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快速扩容。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显示,截至目前,个人养老金产品共有809款,包含保险类产品119款。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要坚持普惠、便民原则,结合个人养老金制度特点,加强产品和业务管理。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要满足参加人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代理销售不同险种、类型、期限的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
通过官方线上平台直销或代理销售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的,相关保险或银行机构要在销售过程中完整、客观地记录在销售页面上呈现的营销推介、关键信息提示和投保人确认等关键环节,满足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要求。
在分析人士看来,未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的多样性与投保便利度或将进一步提升。
为稳步推进商保年金业务守正创新,《通知》还提出,“择优确定资本实力较强、合规审慎经营的保险公司,按照简明易懂、投保便捷、期限适当、安全稳健的原则,创设兼具养老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功能、适合广泛人群购买的商保年金新型产品。”
总体来看,国信证券报告认为,《通知》的发布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发挥精算技术、长期产品开发和长期资金管理的优势,在当前人口老龄化加剧及养老成本上升背景下,为居民提供多样化养老保障供给,推动保险公司加快补齐第三支柱养老短板,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预计后续相应养老产品供给将显著提升,加大险资对于长债、高分红类等资产的配置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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